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公司(以下简称“托收委托人”)向杭州银行申请办理杭州银行网上自助托收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顺利进行,托收委托人与杭州银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网上自助托收指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委托人通过杭州银行网上银行提交托收指示,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托收面函供托收委托人在线下载后,由托收委托人自行将面函及相关单据寄至代收行以获得付款或承兑,由杭州银行协助催收和负责托收款项到账后的入账手续。
第二条、 托收委托人应在杭州银行建立国际业务单位基本信息、开立外币待核查账户及外币或人民币账户,并已开通杭州银行网上银行。
第三条、 托收委托人同意遵守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或托收当天适用的更新版本以及相关国际惯例。
第四条、 托收委托人承诺对网上提交的托收指示的唯一性、相关单据及对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托收委托人承诺对网上提交的托收指示的唯一性、相关单据及对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托收委托人确保正确完整录入托收指示,同意并知晓银行在自助托收项下不承担单据审核和托收指示审查的责任。
第六条 、 托收委托人不得擅自涂改面函,收款指示由银行系统自动生成,面函涂改后无效。
第七条、 托收指示提交成功,托收委托人应在网上交易查询维护功能项下自助下载打印托收面函,并承诺于当日将所有单据与面函快邮至代收行。
第八条、 自助托收手续费按照杭州银行国际业务收费表收取。如后期发生催收、业务交涉的,银行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九条、 托收委托人打印托收面函后因故需要修改、取消托收业务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杭州银行予以取消该笔业务,业务取消后托收委托人可重新发起自助托收申请。
第十条、 银行不受理网上自助托收项下的押汇。
第十一条、 银行收到代收行的承兑、拒付电文或其他要求交涉的电文后,及时通知托收委托人的指定联系人。托收委托人如需要通过杭州银行联系代收行,必须出具加盖公司业务章或公章的联系函,并按杭州银行要求提供相关业务资料;杭州银行根据联系函内容以及相关资料缮制报文并收取相应电报费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 银行在收到自助托收项下对应款项后,根据托收委托人指示账号入账,或根据监管当局要求入账。
第十三条、 杭州银行对托收委托人是否能够收到托收项下款项不负责。
第十四条、 托收委托人接受杭州银行网上自助托收如下约定:
㈠所有代收行费用由托收付款人承担,且不得放弃;
㈡如果托收付款人拒绝付款,则不要求代收行做拒绝证书。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托收委托人在网上银行确认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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