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理财业务,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以下简称“网上银行”)进行的理财账户签约开户、理财账户基本信息变更、认购、申购、赎回和查询等业务。
2. 投资者:网上交易只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3. 理财账户:指投资者开立的用于理财业务交易、存管记录理财产品持有情况、及用于理财资金划付的账户。
4. 认购:指在理财认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5. 申购:指在理财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6. 赎回:指在理财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卖出理财份额的行为。
7. 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8.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理财账户签约开户、理财账户基本信息变更、认购、申购、赎回等,并提供投资者当日和历史交易记录的查询等业务功能。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仿冒或因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6. 由于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 其他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购买理财产品前,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并充分知晓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交易系统办理理财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陆乙方网上银行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均应被视同为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理财业务。
4. 甲方投资于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须按照要求与乙方进行理财账户签约及开立。进行理财账户签约及开立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并符合乙方的开户条件。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销售的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陆乙方网上银行填写相关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陆乙方网上银行从事网上交易;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基金交易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网上银行从事网上交易,否则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8. 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 乙方对任何网上交易的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陆乙方网上银行并从事网上交易的,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相应的理财业务。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 一旦甲方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其从事网上交易所需的账号和密码已经或可能被第三方获取或使用,应立即以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1.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乙方网站或其网上银行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 甲方对其通过乙方网上银行从事的各项网上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3.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 为尽可能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建议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但使用乙方建议的浏览器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仍有可能出现本协议第三条列举的网上交易风险,乙方不对使用乙方建议浏览器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承诺将采取先进的网络产品和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
3. 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六条 提示条款:
1. 甲方如要开通网上银行,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西湖卡至乙方柜台进行开立。
2. 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建议使用操作系统为Windows200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为Internet explorer 6.0及以上版本,分辨率为800*600及以上。
3. 密码提示: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理财交易时所使用的密码为西湖卡的取款密码。
4. 委托提示
a)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划款手续费、因业务寄送资料的相关费用等。
5.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理财业务网上交易时间为当日9:00-17:00。系统对超过委托受理时间发起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
2.战争、暴动、罢工等人为事件
3.第三方服务中断、迟延或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停电、资金结算机构或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堵塞、停止、迟延或错误提供服务等;
4.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若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本协议终止,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无须得到甲方的认可。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撤销理财账户。
c) 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d)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e)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自甲方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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